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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这样的献血规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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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1-10-19 19:02: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津和教〔2004〕29号

和平区教育系统教职工义务献血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天津市献血条例》,提倡“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的互助精神,确保我系统每年献血任务的完成,特做如下规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天津市献血条例》的
有关规定,凡符合献血体检标准的教职工均应参加单位安排的义务献血
二、凡轮到献血体检的教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是否参加献血一律以市献血办的体检结果为准。
三、怀孕期间的女教职工如轮到献血可顺延两年。哺乳期结束,安排参加当年或第二年的献血。
四、建立“单位献血互助基金”,用于每年教职工参加献血的一次性补贴。凡在编教职工均要交纳献血基金,基金金额为每人每年 50 元,每年的一月份一次交清。
五、教职工献血顺序视单位人员的具体情况由低年龄向高年龄排列,依次参加献血。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一律参加当年或第二年的献血,献血后再依次排列在教职工献血总名单的后面。
六、对献血人员的奖励:
1、献血一次性补贴不低于1000元/人。
2、在单位献血三次以上者,本单位可予以一次性奖励;献血三次以上者,授予精神文明标兵,参加教育系统组织的外地疗养一次。
七、处罚
1、无正当理由拒绝献血的教职工,不能参与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年终考核为不合格。是党员、团员的还应由党、团组织进行组织处理。
2、体检作弊者,除执行上述第一条处罚外,并按违纪处理。
3、各单位完成献血情况年终在全系统进行公布。对于未完成献血任务的单位,除接受上级部门的罚款外,在全系统的各项评优中一票否决。
八、教育局将献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综合督导评估,同时将其作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
九、本规定自2004年开始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和平区教育局办公室         2004年4月28日印发
2#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9 19:03:27 | 只看该作者
不要怀疑这个规定的真实性。

我想提出的是,这样的规定合法吗?
3#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9 19:05:31 | 只看该作者
首先:献血法强制献血吗?“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是不是强制?

第二:不献血可以处罚吗?三点处罚规定,是否合法。

欢迎发表意见。
4#
发表于 2011-10-19 19:16:11 | 只看该作者
规定的内容不想去多评论,天地自有公道在。我只是在为制定此规定者的官本位思想而感到悲哀。
5#
发表于 2011-10-20 00:28:14 |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规定与献血法相违背 的。
6#
发表于 2011-10-20 14:09:16 | 只看该作者
具体的我说不清,但单位肯定是因该给献血者奖励的。
7#
发表于 2011-10-20 18:26:51 | 只看该作者
具体的我说不清,但单位肯定是因该给献血者奖励的。
午后红茶 发表于 2011-10-20 14:09
单位确实有的
8#
发表于 2011-11-11 15:35:47 | 只看该作者
不知张家港情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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