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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志愿服务工作制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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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3 16:02: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张家港市志愿者守则
1.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和道德规范,遵守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张家港市志愿者协会章程和其它志愿者规范制度。
2.奉献他人。以积极的行动,弘扬“学习雷锋、奉献他人、提升自己”的志愿服务理念,实践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把爱心奉献给社会和需要帮助的人,为志愿服务事业和社会文明进步贡献力量。
3.积极参与。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技能。与其他志愿者友好相处、团结协作。
4.文明服务。服务期间应当规范言行举止,礼貌对人,树立志愿者良好形象。
5.严格自律。爱护志愿者形象,维护志愿者声誉,不利用志愿者名义谋取私利。
6.尊重个体。诚实、耐心、正直、认真负责地为服务对象服务,尊重对方。
7.服从安排。遵守服务规定,有组织有纪律地开展服务。

张家港市志愿者招募注册制度
一、招募
全市各级依法登记或备案的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志愿服务的需要,开展经常性招募和应急性招募工作。
1.发布志愿者招募信息,明确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要求。
2.利用通知、信函、电话、网络和现场报名等方式接受市民申请。
3.采取适当方式对报名者进行审核,并择优录用。
二、注册
张家港市志愿服务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和张家港市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志愿者协会)负责全市志愿者的注册和志愿者数据库的管理。
1.注册程序
(1)申请人根据自身愿望,选择一个基层志愿服务组织(含志愿者协会各分会总队、志愿服务团队),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向该组织提出申请,填写《张家港市志愿者注册登记表》;
(2)该基层志愿服务组织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并报市志愿服务指导中心、市志愿者协会;
(3)指导中心、志愿者协会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核,并于7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4)审核合格后,指导中心、志愿者协会向申请人发放张家港市志愿者证,或由该基层志愿服务组织转发;
(5)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指导中心、志愿者协会递交注册申请。
2.指导中心、志愿者协会建立统一的志愿者注册登记表,记录志愿者的基本信息和参加志愿服务的情况。
3.指导中心、志愿者协会把注册志愿者按服务领域、服务专业、服务地域进行分类,建立志愿服务人才库,并将信息反馈给志愿者所在单位和社区。
4.指导中心、志愿者协会负责管理友爱港城网志愿者网上注册管理系统,各志愿服务组织开通网上管理系统相应权限,依据权限负责本地、本系统、本单位的志愿者数据管理工作。

               张家港市志愿者培训工作制度
全市各级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志愿服务项目的要求,依托有关行业协会、专门学会和基层宣传教育阵地,对志愿者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1.初次培训。帮助新招募的志愿者加深对志愿精神的理解和志愿服务工作的认识,培训内容包括志愿精神、服务规范和权利义务等。初次培训可以在志愿者报名时当面进行,也可以采取集中培训。
2.阶段性培训。在志愿服务活动开展过程中,对志愿者进行阶段性培训,帮助他们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阶段性培训可以采取交流讨论、案例分析等方式,也可以通过集中讲解、个别辅导等办法。
3.临时技能培训。在开展专项志愿服务和大型社会活动志愿服务时,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特别要求,对志愿者进行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和相关知识培训。开展临时技能培训要有针对性,主要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
4.志愿服务组织跟踪记录志愿者参加培训的情况。


                 张家港市志愿服务保障激励工作制度
1. 张家港市志愿服务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和张家港市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志愿者协会)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星级认定制度,鼓励人们长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共设置五个星级,志愿者注册后,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30小时者晋升为一星级志愿者,累计达60小时者晋升为二星级志愿者,累计达100小时者晋升为三星级志愿者,累计达200小时者晋升为四星级志愿者,累计达300小时以上者晋升为五星级志愿者。各志愿服务组织负责对本组织志愿者的服务记录和年度考核。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总时数累计达400小时以上的,可向指导中心、志愿者协会申请核发志愿服务荣誉卡。
2.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服务内容,为志愿者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和相应的服务设施。
3.志愿服务组织通过志愿者个人申报、对服务对象进行回访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并在志愿者证上给予记录,作为星级志愿者评定的基本依据。
4.市文明办、指导中心、志愿者协会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评选表彰十佳优秀志愿者和优秀志愿服务项目,适时评选表彰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并给予各类奖励。

             张家港志愿者证使用管理办法
张家港志愿者证(以下简称志愿者证)是用于证明志愿者身份,是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有效凭证。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志愿服务工作,加强对志愿者的管理,提高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积极性,根据《张家港市志愿者协会章程》有关内容,特制定本办法。
一、志愿者证发放
1.志愿者证由张家港市志愿服务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和张家港市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志愿者协会)统一印制发放。
2.志愿者登陆张家港市志愿服务门户网站——友爱港城网(www.zjgyouai.cn)实名注册后,根据自己意愿,可向指导中心和志愿者协会申请志愿者证。经审核通过后,指导中心和志愿者协会发放志愿者证。
二、志愿者证内容
3.志愿者证内容包括志愿服务理念、志愿者基本信息、服务记录、培训记录、荣誉记录、使用说明等内容。
三、志愿者证使用
4.每名志愿者只有一本志愿者证,志愿者证编号与志愿者本人在友爱港城网注册序列号相一致。
5.志愿者证在张家港市范围内通用,用于证明志愿者身份,限志愿者本人保管使用,不得转借、冒用或不当使用。
6.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应携带志愿者证。每次服务完成,由志愿者所在志愿者组织、项目负责人或服务对象所属单位认真填写服务记录(服务记录包括服务日期、服务时数、服务内容和服务表现),并上报指导中心和志愿者协会,经公示审核无误后,上传友爱港城网志愿者数据库。
四、志愿者证监督管理
7.志愿者证由指导中心和志愿者协会负责监督和管理。
8.志愿者证如有损毁、遗失或填满,应及时向本人所在志愿者组织或直接向指导中心、志愿者协会申请作废、补发或续发。
9.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不少于4次,或志愿服务时间不低于10小时(不含往返时间)。志愿者无特殊原因,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指导中心、志愿者协会有权收回志愿者证,并声明该志愿者所持志愿者证作废。
10.因违反相关志愿服务规定被劝退、开除的志愿者,应将志愿者证交回指导中心和志愿者协会。未交回的,指导中心和志愿者协会有权声明该志愿者所持志愿者证作废。
五、其他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张家港市志愿服务指导中心和张家港市志愿者协会。















































主题词:志愿服务
制度
通知

张家港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1月21日印发

2#
发表于 2013-3-13 20:19:38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3#
发表于 2013-3-14 07:39:56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是协会的制度,和我们红会的有所不同。
4#
发表于 2013-3-14 21:32:17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5#
发表于 2013-3-18 09:25:03 | 只看该作者
努力学习
6#
发表于 2013-4-26 18:20:5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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